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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重复纳税的依据是什么?

时间: 玉欣1229 分享

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重复纳税的依据是什么?

  在房价不断增长的情形下国家却毅然决然的作出了征收房产税的这种决定,这让很多人会觉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征收过程当中可能会属于或者出现重复纳税的这种状况,而且很多人对房产税的理解都非常的有失偏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重复纳税的依据是什么?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重复纳税的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是不同税种,计税依据与计税方法也不同,不存在重复缴税问题。

  住房是人类的生活必需品,也是重大投资品。人们在购买住房的交易环节一次性支付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其金额之大占房价的50%左右,那么,在保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是否有重复征税之嫌?

  其实,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虽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但两者却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属性。

  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安排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旣是土地所有者代表,也是国家公共事务公共资源的管理者。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政府可行使所有者权利,向使用者索取地租性收入-—土地出让金。从经济学上讲,这是土地使用者向所有者支付的租金,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土地出让金反映不是简单的土地租赁关系,而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人之间的用益物权关系。依据《宪法》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租赁权却没有上述权利,更不能随意转让和处置承租的不动产。简言之,土地出让金体现的是不同经济主体——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依法平等交换的经济关系,属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初次分配范畴。

  同时,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可行使公共管理的行政权力,依法开征房地产税,以保障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和增加公共品的供给,这旣包括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也包括通过税收调节,弱化初次分配的不公,以维系社会的公正公平与和谐发展。与土地出让金平等自由交换不同,房地产税或征税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属于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对国民收入二次分配范畴。

  二、2017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重复纳税的这种状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两者不管是在计税依据和方法等方面都是不一样的,对于购买房子的业主来说自己只需要交房产税,而土地使用税这是开发商之前在投资的时候使用土地产生的一些税费,并且国家也会不断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监管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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