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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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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是指为改善和提高全体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由国家依法建立、政府主导的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农民生活保障性制度措施系统。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1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未来半个世纪的奋斗目标。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以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国家对农村的支出,很少有用于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而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承担的责任也较小,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不足,我市的情况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在:

1、现行的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救助工作,主要是针对部分五保户和特困人口的生活救助,虽然我市已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但惠及的人群不到5%,根本谈不上治病、养老、儿童求学等方面的普遍救助。

2、政府公共财政支付力度不够,农村养老保险推行缓慢。

3、尽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全面推行,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所基础设施及技术力量仍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4、外出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5、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条块分割,体制不顺。

建议:

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支付向农村倾斜的力度,市、县(区)、镇(乡)三级财政要从资金上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给予适当支持。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通过试点,逐步扩大与推行广覆盖、强制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要拓宽农保资金的运营渠道,实现其保值增值。政府要出台有关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渠道方面的法规,为依法操作提供法律依据;要以市级为管理,汇集基金投向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发行农村养老基金彩票,向社会募集基金。

四是应要求凡在规定年限,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必须参保。征收土地时,应视农民丧失土地的比例而替农民一次性缴纳与其比例相同的养老保险费用,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是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险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2、逐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首先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卫生筹资机制,逐年加大上级财政对农村卫生转移支付力度。市、县(区)、镇(乡)三级财政也应从资金上给予支持,确保筹资渠道的畅通。要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投入,改善乡镇医院的设施条件,引进医疗技术人才,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使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有条件的可与省级甚至国家级重点医院建立远程网络咨询与会诊体系,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和县”。另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在农村居民短时间还不能被医疗保险覆盖的情况下,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形成一种在低价位上运行的农村医疗体系,解决现实的农村医疗卫生问题。

3、完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可在我市目前已经建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扩大救济对象和救济范围,对农村贫困弱势群体(无收入者、低收入者、疾病、伤残者、自然灾害受难者),通过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给予适度扶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试点后可逐步扩大。对即将建立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在筹资方面可采取政府投入一点、社会募集一点、福利彩票分割一点“三点式”集资方法。在管理方面采取市(县)级统筹,专款专用;个人申报,乡镇审批,补助公示;定期公布救济基金的收入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我市目前的社会保障缺乏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制度安排。由于打工农民常年在外,几乎很难享受到如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济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惠,而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针对的是城镇职工,打工农民没有被纳入其中,这就使打工农民的社会保障严重缺乏。所以,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让他们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已势在必行。除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之外,还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5、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建议我市农村社会保障同城镇社会保障一样统一归口到劳动部门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管理无序的现象;另一方面可以使我市农村和城镇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统筹考虑,使农村社会保障逐渐向城镇社会保障靠拢直至并轨。[1]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并指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开展这项工作需逐步进行,应以民政部为主先进行探索和试点,不宜一下铺开。”现将民政部给国务院的报告印发你们,望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国务院:

“七五”计划明确提出,“七五”期间,我国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这是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特别是在农村更是全新的领域。为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初即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开展理论探讨,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试点。十月中旬又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长、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探讨了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线条的构想。现将主要意见报告如下:

一、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国农村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从经济领域到思想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农村改革正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还在发生摩擦,为新体制服务的一些配套工程还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一、产业结构、劳力结构的变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转变,家庭的养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寿命延长,老年比重增加,养老任务加重;三、一些地区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体制没有建立;四、由于千千万万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参与流通,进入多种经营领域,风险加大;五、一些地区已出现挥霍浪费的现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更为普遍,消费需要积极引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受一九五八年“共产风”的影响,又出现了“十个不要钱”、“八项免费”,大包大揽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必须有紧迫感,理顺各种关系,拖得越久,积累的问题越多,解决问题越困难。这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而且将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大家认为,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群众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应抓紧时机,因势利导,积极工作,实现“七五”计划的要求。

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构思

大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集体、个人承受能力为限度。当前,要以“社区”为单位,以自我保障为主,充分重视家庭的保障作用。在起步时,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范围要由小到大。根据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区型”的以乡为单位的社会保障网络。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保障,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展,逐步完善,形成全县、全省以致全国的保障体系,最后经过立法,成为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内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保障的内容不可能搞一个模式。目前,贫困地区主要搞救济和优抚,首先解决五保户和群众的温饱;经济中等水平地区,在救济优抚的基础上,开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经济发达地区,应在上述基础上,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社会保险。无论哪类地区,都应先从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项目开始,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

三是标准要由低到高。由于社会保障的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开始时标准要低,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担能力。

三、资金来源

大家认为,妥善地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条件。“七五”计划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也要贯彻这一精神。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个人收入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不仅不能照搬国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国内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区要采取不同的筹措办法。贫困地区,以国家提供的救灾费、救济款、优抚费和各级财政补贴为基本保障资金,继续发挥现有福利网络的作用。这些地区的群众无力出钱,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互助储金活动。富裕地区,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要根据保障项目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对待。这类地区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可以提取一部分资金;群众比较富裕,个人也应出点钱;有的保障项目甚至应以个人出钱为基础,以便增强群众的自我保障观念,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和义务统一起来,防止产生依赖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残、失业、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劳动保险、公费医疗、职工离退休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在农村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探索。

社会保障资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建立基金制,这些基金要与地方财政分开,单独列户,自主管理,群众监督。并通过生产的发展,逐步加以扩大。

四、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国农村传统的保障单位,分布最广,覆盖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专门机构更情愿,更有效。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国家过多的社会保障促成家庭解体的教训,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减轻社会压力。

发挥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用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成员都懂得,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三是逐步实行鼓励家庭保障的优惠政策和开展有效服务。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乡规民约;在乡、村成立老年人自愿的组织——老人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倡和表彰亲朋邻里互助互济的风气,重视和支持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等。

五、明确主管的部门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但许多具体工作,已经开展多年。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当部分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根据“七五”计划界定,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扶工作四项内容,除社会保险由几个部门分别承担外,其余三项都是民政部门已经主管的任务。而且民政部门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系统,培养了一批熟悉这项业务的干部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繁重,要求紧迫。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抓试点,搞规划,进行理论探讨,政策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民政部愿意承担这项任务。

以上构想是否妥当,请批示。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3

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大多数村庄而言,仅有的社会保障是以农村“三提五统”收费为基础的“五保户”制度和低级的医疗保障制度。除少数发达地区外,一般的农村地区根本就不存在养老保险,更不用说失业保险了。以现金支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之所以无法大面积地在全国推广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农村目前很低的现金收入水平。在__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000元左右,其中66%用于食品、衣着和住房之类的生活必需支出(ssb,1998)。因此,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对于一项涵盖中国8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计划,要政府来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费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篇文章里,我要论述的是,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这种农地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法律基础,以家庭土地占有和耕种为实现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义的原则,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量随其人口的增减而变化,以使全村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量大体相等。这样的一种农地制度既不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因为平均主义原则要求间歇性地调整农户间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动力。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在本文里,和现金型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应,我将把这种机制称为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生产效率方面的损失。其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即使与受训练极少的劳动力组合在一起,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食品。因此,一个建立在平均主义农地制度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家庭储蓄等其它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免受不利收入冲击的影响,这对那些家庭贫困或没有能力挣取非农收入的人来说尤其重要。其次,土地本身是一种财富,这对老年人来说更显得重要,因为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可以通过出租土地获得必要的收入。因此,土地均分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险工具。

第三,不论是在最近的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在更早的历史上,土地一直为村民提供基本生计和公共物品,这也证明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基础的有效性。

第四,最近20年的事实表明,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是多数村庄自己的选择。均分土地要付出生产效率方面的代价,农民仍然选择这样的一种土地制度正说明它必定为他们带来一定的好处。许多学者认为,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均分土地具有收入保险功能;而经验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第五,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但是,如果一个家庭不仅要求温饱,而且还想过得更好一些,它就必须要有非农收入。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解决当前中国农村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的同时,提高农民挣取现金收入的积极性。

第六,平均分配土地对长期劳动力流动可能有正面的作用,因为它一方面降低了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索取工资,另一方面使得土地对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达到了一种平衡,从而可能提高农村地区整体的劳动力迁移率。最后,尽管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可能阻碍了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从而导致动态效率的损失,但是,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这些损失相对而言并不大,并很可能被这种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对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所抵消。

在本文中,我将对这些论点加以扩展。在第一节里,我将援引理论和历史的资料证明,在中国这样的人口稠密的乡村经济中,土地可以成为收入和养老保障的有效基础。在第二节里,我将探讨当前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对于长期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在第三节里,我将讨论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成本问题。在最后的第四节里,我将简要讨论一下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问题,同时对本文做一小结。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4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内容

1、农村社会保险。

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计划生育等许多方面。现阶段,我国农民最迫切需要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农村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及各种社会群体运用掌握的资金、实物、服务等手段,通过一定机构和专业人员,向农村中无生活来源、丧失工作能力者,向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向农村中一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的遇难者,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以使受救助者能继续生存下去。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农村社会互助和农村社会救济两个方面。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五保户、贫困户、残疾人以及其他困难群众。

3、农村社会福利。

农村社会福利是指为农村特殊对象和社区居民提供除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外的保障措施与公益性事业,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孤、寡、老、弱、病、残者的基本生活,同时对这些特困群体提供生活方面的上门服务,并开展娱乐、康复等活动,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

4、农村社会优抚。

农村社会优抚是指优待、抚恤和安置农村退伍军人,以及对农村从军家属给予物质精神方面的补助。农村社会优抚是一项特殊的保障,已列入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

从国外实践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普遍滞后于城镇,但是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长远要求来看,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和一体化发展又是大多数发达国家经济起飞之后的必然之举。长期以来,受我国宏观政策环境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形成与其二元经济社会制度的变迁相一致。而二元的经济社会制度结构严重失衡,必然导致与之相伴生的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严重失衡。城市社会保障受以城市产业发展为重心的经济指导思想的影响,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较多的社会保障资源分配。而农村社会保障受制于农村土地制度、农村生产方式及生产关系的影响,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这种非均衡的社会保障结构不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能,反而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结构的二元性。二元结构是我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痼疾,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自然是我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如果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能统筹发展,二元状态得不到根本性改变,那么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就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一定要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力求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均衡发展,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服务。

2、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分配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的逻辑定式,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同经济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时,一定要对农村区域经济状况及社会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标准,并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的渐进动态机制。与此同时,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要区别社会保障项目,有限的保障资源分配要有利于保护农村弱势群体,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收人再分配功能,从而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公平目标。

3、广覆盖、低标准、多层次原则

社会公平目标要求城乡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然而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能力综合来看,要实现社会保障的广覆盖,则必须对现有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调整,通过稳定城镇社会保障标准,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使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在低标准下达到均衡,才能确保该目标的实现。其实,国内外实践经验也证明,高福利水准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多弊端,尤其是容易滋长劳动者的惰性,降低劳动生产积极性。因此,适度标准的社会保障水平常被认为是最佳状态。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要从受保障人群的实际出发,实行分类、重点有别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各种保障制度和保障项目的合理搭配,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功效,使农村居民的生活享有基本保障。

4、多元化筹集资金原则

农村经济水平较低、农民收入不高、政府的财政能力也极为有限,要依靠农村地方经济和农民自身的力量建立和推行社会保障制度,难度较大。从构筑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出发,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的思路,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尤其是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加大倾斜力度,资助贫困地区,帮扶弱势群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在我国农村,要遵循政府、集体、个人和社会多方筹集资金的原则。一方面加强各级政府资金的投入,并建立政府资金的引导机制,带动各方积极筹资;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捐助资金,增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实力,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从而保证农村社会保障的快速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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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5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区农村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社会互助、合作医疗保障。

第三条 社会保障的原则:

(一)以原有的保障项目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标准有别。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被保障对象既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为国家分忧的义务;个人、集体、国家保障相结合,以个人家庭保障为主,集体和国家救助为辅。

(四)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救助与生产扶持相结合。

第四条 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五保户、烈军属、残疾人员。

第五条 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计委、体改委、教委、农业、财政、人事、卫生、税务、审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调查研究、制定规划,督促检查落实。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开展社会保障业务的基层组织。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区各地农村,县城以下的城镇、城市郊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 社会救济

第八条 救灾救济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一)救灾救济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制度。

(二)积极鼓励和扶持救济对象自力更生,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逐步摆脱贫困。

第九条 社会救济是我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点。社会救济的形式:

(一)定期定量救济。救济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救济条件的五保户。

(二)临时救济对象主要是特困户、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民。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救济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农民。

第十条 农村五保户供养。

(一)五保供养的内容:1、提供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二)供养五保户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供养形式以分散供养为主,集中供养相结合。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的人均生活水平。

(三)五保户供养经费来源:群众统筹、村级提留、代耕、亲友领养、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乡、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来源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积极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敬老院,对部分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

(一)办敬老院和发展敬老院种养业的用地及发展院办经济所需的资金、管理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县(市)、乡(镇)解决。

(二)各级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搞好规划,抓紧实施,加快敬老院建设,逐步扩大集体供养面。[page]

(三)建设敬老院的经费以乡镇自筹为主,自治区、地、市对部分贫困乡镇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敬老院的管理,改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发展院办经济,走以副业补事业的路子。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一)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对家庭人均实际收入难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农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颁布实施。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资金来源,采取县(市)、乡、村分担的办法解决,各级分担的比例由各地确定。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测算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测定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项收入。

(二)接受抚(扶)养费、赡养费等。

(三)其他收入。

(四)国家发给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以体现国家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批准程序。

(一)本人向村委会申请,村民代表会讨论评定。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县(市)民政局批准。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的名单、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应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救济对象的优待。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村民,除可减免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外,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免税;可免除粮食定购任务。

(二)减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第十七条 救济费的管理使用。

(一)每年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民政商财政提出计划,报政府批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民政负责发放,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三)救济款、物和统筹款的使用,必须坚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财经制度,禁止贪污挪用、浪费。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性质与目的。

(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非商业性的社会保险。

(二)目的是为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三)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中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十九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凡20—60岁农业人口均可参加。

(二)按照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管理。

(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二)乡、镇、村企业补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所有权归投保人。

(三)县(市)、郊区设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乡、镇设管理所,村设代办员。负责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交、营运管理、养老金的发放及日常的其他业务工作。

(四)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五)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存入国有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投资、拆借,或抵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依据投保人缴费档次、积累年限确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或拖欠兑付养老保险金。[page]

(三)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依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为投保人提供咨询和周到的服务。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解决开展这项业务的启动资金、机构人员问题。

第二十二条 因公负伤、牺牲人员原则上实行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

(一)对因公牺牲人员由乡镇给予一次性抚恤。

(二)对因公伤残人员,乡镇除负责其医疗费用外,对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乡村要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乡镇自行制定。

第四章 优抚安置

第二十三条 优抚安置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抚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先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再给予优待抚恤补助。

(二)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含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优抚对象特困户实行普遍优待。

(三)优待金按当地县(市)农村上年人均收入70%的标准发给。

(四)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和病退回乡的退伍军人的优待标准由各县(市)自定。

(五)所需经费由县(市)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的供养。

(一)集中供养。有光荣院的县、市,对部分优抚对象进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经费要优先保证,生活待遇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其生活待遇政策要兑现,生活费应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

(一)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

(二)尽力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的就业。

(一)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安排其中一人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

(二)要尽力安排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三)认真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帮助他们勤劳致富。

(四)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应千方百计给予安置。招工招干,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收优抚对象。

第二十八条 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

(一)建立和发展拥军优属和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组织。

(二)加强光荣院、荣军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建设。

(三)建立优抚安置服务网络。

第五章 社会福利服务

第二十九条 要贯彻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方针,广泛发动个人、单位、集体积极兴办社会福利经济实体,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社会福利经济实体要搞好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一)民政、劳动、教育、卫生等部门在生活、就业、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关心照顾,为残疾人谋福利。

(二)要落实对社会福利经济实体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依靠社会力量,认真办好社会福利事业。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形式,发展社会福利院,扩大社区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婚丧习俗改革。

(一)建立乡、村红白事理事会,逐步形成婚丧服务网络。

(二)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 社会互助

第三十三条 社会互助是在政府领导和组织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参与,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社会帮扶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page]

(一)社会捐赠,要走向经济性、社会化。

1、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捐赠管理机构,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

2、搞好宣传,动员群众及单位,自觉给灾民贫困户捐款捐物。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民性宣传活动,逐步形成公民的自觉行动。

3、支援与受支援地区应搞好合作,加强联系,扩大交往,增强扶贫济困的整体功能。

(二)县、市政府要建立社会帮扶制度,制定配套政策,组织引导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第三十四条 积极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储资备荒,村委会要组织村民建立和完善救灾扶贫储金会、储粮会,提高抗灾救灾实力。

第七章 医疗保障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农村情况的合作医疗保障办法,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自愿参加的原则,以村合作医疗为基础,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网络。

第三十七条 农村医疗保障的形式,应灵活多样,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可实行“以收定支,大病保险”,使农民的大病、重病得到及时治疗。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从低点起步,为农民看病提供方便,保障普通常见病的医治。

农村军烈属、五保户应优先给予医疗保障。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障资金的来源:以个人缴纳的统筹金为主,乡、村集体经济给予支持,自治区和市、县对灾区、贫困地区、急性传染病、流行病地区给予救助。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障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有关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邢台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安定团结,推动生产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第三条 农村社会保障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政府、集体、个人相结合,以集体和个人为主的原则;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社会保障实行整体设计、分项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第五条 保障对象为本市农民,重点是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灾民、贫困户和老年人。

第六条 保障对象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令;

(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三)实行计划生育;

(四)按照政策规定,向国家交纳税收和定购粮没,向集体交纳提留款,投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五)遵守村规民约;

(六)执行当地的殡改政策规定;

凡有能力尽义务而不尽义务者,视为自行取消本办法保障的资格。

第二章 保障组织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设主任一个,副主任若干人,成员有民政、坟委、体改委、教委、坟生委、农委、财政、人事、卫生、税务、审计、残联、银行、保险、工会、妇联、共青团、军分区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乡(镇)都要建立组织并接受上级组织指导,村成立相应的保障组织,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负责本村域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 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具有行政性、社会性的政府职能组织,其任务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党的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监督各项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章 社会救济

第九条 社会救济要按照生产自救、互助互济、集体扶持和国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以农村社会特困户为重点,建立按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主实施救助的社会救济新体制。

第十条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户,实行定期或临时差额补助,保证其生活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际水平。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会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担。负担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各乡(镇)、村不同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同的比例。县市区两级所需资金分别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村从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的确定,由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定,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保障对象要以户建档,逐年核定,对定漏和高出保障线的要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村民,可凭县市区民政局出具有证件领取粮款,同时凭证减免提留、统筹费用,减负义务工,并在农林特产税、学杂费等方面给予减免和优惠。[page]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公开标准,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数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对象准确,对隐瞒家庭收入,冒领保障的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领的保障金。

第十六条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对因灾造成缺粮缺钱,无生活自救能力的,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救灾体制,给予适当救济使他们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对有自救能力的灾民、贫困户,要通过多种形式扶持其发展生产,搞好生产自救,确实解决生活困难。

第十七条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市区财政每年按规定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并随工作需要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相应提高。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储资备荒。县市区、乡(镇)两级要组织村民建立扶贫济困的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粮会。要逐年提高农民入会率和扩大储金,引寻群众互助组织更多地承担救灾扶贫事务,充分发挥社会互助组织的积极作用。提高抗灾、救灾、减灾能力。

第十九条 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对象为: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办法。五保经费以乡统筹。供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

第二十条 实现乡乡建敬老院。积极发展院办经济,建立五保服务网络。

第二十一条 发扬帮贫济困的优良传统,有计划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捐赠活动,促进社会救济工作社会化。

第四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保险对象为本市农民,主要是20至60岁的农村劳动者。务工、务农、经商等从事其它待业的农民都是保险对象。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种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农村开展它项保险业务,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必要社会补充作用。

(三)养老保险基金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村或乡镇企业自行确定,各级政府要予以政策扶持。

(四)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聘用专职人员,支付开办费用,归民政部门管理。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制度。保险基金由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统一收付,管理、运营,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对已经实行农民退休和养老补助的村或乡镇企业,要采取妥善的衔接办法,逐步过渡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对因公牺牲的伤残人员实行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对因公牺牲人员由乡村给予一次性抚恤;对因公伤残人员,乡村除负责其医疗费外,对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乡村要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乡会自行制定。

第五章 优抚安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工作方针。对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抚恤;对在乡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义务兵家属和上述人员实行群众优待。

第二十五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抚金采取县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当地农民上年上均收入数的优待金。生活困难的可高于上述标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给予奖励优待,奖励标准由县市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在享受国家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达不到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乡(镇)人民政府要适当给予统筹优待,使之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page]

第二十七条 对在乡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重病大病医疗补助。补助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财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级负担。视财力情况,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民政优抚专项基金,对于县市区在优待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予以支持帮助。村卫生所凭伤残军人证书,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书,减免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体检费等。

第二十八条 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老优抚对象,实行集中和分散的办法供养。县市区建光荣院,也可在敬老院内设光荣间。因条件限制暂不能入院或不愿入院者,在国家抚恤补助和群众优待的基础上,村委会要保吃、保穿、保医、保葬,保证搞好生活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受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宅基地审批的优先权。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有符合招工条件的成员,当地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凭伤残军人证书享受免费。

第三十条 对于农村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要广开渠道,拓宽路子,通过介绍推荐、扶持生产、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使其在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积极鼓励和扶持优抚对象建功立业,勤劳致富。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优抚基金,兴办优抚经济实体,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章 社会福利服务

第三十二条 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尊老爱幼,助人为乐、邻里互助,扶贫帮困的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三条 逐步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积极发展社会保障服务实体,逐步形成以服务实体为依托的各种保障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村委会,充分发挥村委会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组织和服务保障功能。

第三十四条 积极兴办、发展具有当地优势和特色的社会福利企业,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网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残疾人在生活、就业、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发展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储金会、储粮会,并以此为依托逐步建立健全为贫困户、灾民服务为主的救灾扶贫服务网络。

第三十六条 加强敬老院、福利院等福利事业的建设,逐步走多功能一体化的道路,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网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发展拥军和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组织,加强光荣院建设,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优抚安置服务网络。

第三十八条 兴办和发展婚丧服务实体,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婚丧服务网络,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村为化区还要大力搞好殡葬改革。

第三十九条 加强村委会建设,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增强自我发展和服务功能,壮大集体经济,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基础。

第四十条 有条件的乡(镇)村要成立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娱乐室等公益福利事业,引导农民学科学、用科学,大力开展科技兴农战略,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七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个人交纳,集体补助,社会筹集,财政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四十二条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抚恤、救济、救灾等各项民政事业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五保费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社会捐助和其他社会福利资金。

第四十三条 各项专项保障资金,依据其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筹集运营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储蓄积累制;优待金、五保费用实行现收现付制、救灾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县市区、乡(镇)、村按比例负担的办法。[page]

第四十四条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民政统一管理,分项使用,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度调控,规范动作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四十五条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作用监督机制,实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保证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稳定运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7

一、立法原则

(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城乡分立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乡间的互动和融合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笔者认为,由于既定社会结构内部张力态势的改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因此,尽管在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城乡之间的统筹层次和融合程度将会持续提高,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总态势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难有实质性改变。城乡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所需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生产方式基础、物质条件基础、组织形式基础、文化观念基础等存在明显的差异:社会化工业生产是城市的基本生产方式,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是农村的基本生产方式;货币化的薪金收入是城镇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却是土地及其产出物;社区和发达的社会化服务系统是城镇社会成员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组织基础,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组织基础却是家庭和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在城镇社会成员中获得了广泛的观念支持和心理认同,而养儿防老、自我保障的文化观念在农村社会成员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城乡社会保障建立基础的上述差异,决定了城乡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是不尽相同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也必须立基于这些客观现实,坚持建立独立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只不过应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建立自由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机制。如果按照一些专家主张的那样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那势必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入误区,影响甚至阻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等,也是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

(二)以传统保障机制为依托

在长期与各种自然和社会灾害作斗争的过程中,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和组织形式,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随着生产社会化、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断加深,我国农村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集体保障和国家保障为必要补充的传统保障机制的保障功能将会逐步弱化,而社会保障的作用则会不断得到强化。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事实:

第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比较低,国家财力有限,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根本不可能在农村建立起能基本取代传统的保障机制的社会保障系统。

第二,在我国农村,传统保障机制,如家庭保障等,具有深厚的传统伦理基础和广泛的社会认同度,再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无法代替上述传统的保障形式,一些基本社会保障,如社会养老保障,事实上也将主要依托家庭等传统保障组织形式来具体实施。

第三,在我国农村如果过分看重社会保障从而忽视传统保障机制的作用,将导致严重甚至灾难性后果。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传统的保障机制在我国农村将仍然会发挥基础性作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传统的保障机制的作用。

(三)统筹层次逐步提高

根据社会保障的基本原理,参与保障系统的人员越多,系统本身的共济能力就越强,保障能力也越强。社会保障是一种强制性法律制度,它的参加者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基于立法强制,并且实行属地管辖。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系统的统筹层次与保障系统的覆盖面成正比,系统的统筹层次越高参与者就越多,保障系统的筹资能力和保障能力也就越强。换句话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越高越好。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对社会保障基金中个人出资负担的认识和保障待遇水平的心理预期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提高统筹层次,可能会引发统筹区内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在社会保障基金筹资负担分担上的矛盾,影响统筹区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民缴费的积极性,从而降低系统的筹资能力。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应伴随政府调控能力的增强、农民共济意识的提高、经济发展区域差距不断缩小而逐步提高。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保障项目的不同先从县级开始,进而发展到市级、最后过渡到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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